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初554号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水乐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815922-2。
负责人:钱恒荣,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超峰汽配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B2幢204、205号。
经营者:徐美玲,女,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合肥瑶海区超峰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