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3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克索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韦滕堡主大街**。
法定代表人:司代芬·特鲁波,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div>法定代表人:杨文龙。
本院在执行申克索诺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发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69,09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