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知初字第6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乐此食品超市。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经营者:蒋春伶。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乐此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