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8807号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3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
法定代表人:刘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R。
法定代表人:孟雷,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5月初,原告使用360搜索软件发现,在360搜索任务栏中输入原告商标“达晨创投”作为关键词搜索,搜索结果中发现具有“达晨创投”字样的广告链接,点击进入该广告链接之后所显示的页面并非原告网站,网站页面的末部显示“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033号苏ICP证B2-20150134号苏ICP备14012171号,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字样,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得知,该网站地址归属于被告。
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属于同行竞争者。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将其与自身网站进行连接,从而引人误导,其行为已达到截取原告潜在客户的效果,具有明显的攀附目的,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被告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制止该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在国内知名报刊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三、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侵权类案件应当以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为原则,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的由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而侵权行为地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及涉案服务器均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且被告所在地为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并非难以确定。
因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起诉认为被告使用原告企业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将其与自身网站进行连接,从而引人误导,该被控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福田区,即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东省××福田区,故本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强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