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724号罪犯徐厚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中二法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厚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徐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厚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5年1月获得表扬;
2015年7月获得表扬;
已缴交罚金1580元;
该犯的罪犯账户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较少、消费较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罪犯账户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厚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厚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