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3民初1955号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青松村潘湖塘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E。
法定代表人:高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花桥镇聂光宏粑粑坊景糕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集路588号可逸兰亭商业街29号楼107号。
经营者:聂光宏。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花桥镇聂光宏粑粑坊景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常州焦溪古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