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338号原告陈倩,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灵山县人,住钦州市灵山县。
委托代理人米均龙,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锋,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星盛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大洞镇永安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邱涯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诉被告钦州市星盛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倩撤回对被告钦州市星盛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