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1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春勇,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符,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欣澜文具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保利花园30-S11。
经营者:赵凡。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欣澜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已经查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欣澜文具店销售商品的进货来源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