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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辖终1号
案件名称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子珺,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为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以其系“如意”、“RUYI”、“如意RUYI”、“皇家如意”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诉人未经其许可,在销售的羊绒产品的包装、商品标签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中使用“如意”等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等为由,诉请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关闭侵权网站、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受理的涉及商标的第一审案件仅是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X号X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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