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冀01知民初180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润德五金城C区东外围3号。
经营者:史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以下简称桥西精牧卫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桥西精牧卫浴经营者史文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53001××××.3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1××××.3。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九牧厨卫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特征一致,遂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该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中的花洒的形状及外观与原告外观设计非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桥西精牧卫浴辩称,1.我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也没有收取过原告任何货款,销售过程中所开具的收据也没有被告的公章和签字;
2.我和张航军共同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办理的营业执照上只有我的名字,张航军用我的名字对外进行招聘我不知道;
3.花洒是张航军销售的,我没有收取花洒的钱,没有向原告出售货物销售单,销售的整个环节对外证据均显示张航军是花洒销售人;
4.张航军与南安市三巨匠五金厂黄关福聊天记录以及涉案花洒型号,证明涉案花洒是由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并有张航军向黄关福转账的交易记录。
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为专利号ZL20153001××××.3“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10日,该专利权现为有效法律状态。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简要说明表明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淋浴用;
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2017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原告九牧厨卫排他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性质为排他使用许可,原告九牧厨卫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
2018年5月22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原告委托,指派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财、陈逸向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对相关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2018年5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公证辅助人员林树地同代理人李建财、陈逸共同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场标示为“OULIN欧琳”的商铺购买花洒一套(总价人民币陆佰圆整),商铺现场开具销售清单一张,同时陈逸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陈逸对该场所门店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及拍照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徐某及公证辅助人员林树地保管。
同日,在公证员徐某及公证辅助人员林树地的监督下,李建财、陈逸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速运寄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一号裙楼二层厦门市公证处。
2018年5月30日快件由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公证处。
2018年6月7日,在公证员徐某及公证辅助人员林树地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陈逸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路一号裙楼二层厦门市公证处现场拆开上述快件,并对上述商品、名片及相关单据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六张。
2018年7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厦证内字第13648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稿(共四页)为陈逸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另查明,桥西区精牧卫浴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史文娟,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润德五金城C区东外围3号,注册日期2011年6月15日,经营范围为卫浴洁具的批发零售。
原告当庭发表比对意见,认为:被诉侵权花洒,从主视图看,外部整体都是圆形,从外至内有一倾斜面,其以上有内径较小的第二个圆形形成一个圆台,第二个圆形上的圆孔造型一致,呈545式固定分布,正中间设有一个圆形的按钮;
从后视图看整体都是光滑无图案的圆形,中间为多个同心圆;
从左视图看,从左至右分别为三段连接在一起的凸起;
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俯视图与左视图旋转90度,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
综上,被诉侵权花洒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立体图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提交《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一份,记载内容张航军于2017年8月20日向三巨匠五金厂购买的货物中包含“9172花洒”,货款总计20025元,并于当日与“三巨匠五金厂”微信协商通过银行转账向三巨匠五金厂指定收款人黄关福账号支付20000元。
同时提交桥西区精牧卫浴店58同城网上招聘信息,显示联系人为张航军。
本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花洒(66)”(专利号:ZL20153001××××.3)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应依法保护。
原告九牧厨卫经专利权人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其排他使用涉案专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进行证据保全、诉讼等,故九牧厨卫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花洒(66)与原告主张涉案专利从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及立体图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比对,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诉侵权产品应确认为侵权物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人是张航军,张航军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与被告共用一个店面私下经营,并没有使用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不应对其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与张航军之间关于店面使用的内部约定不影响被告对外法律义务的承担,且公证购买地址、涉案产品销售单均为被告字号及经营地址,被告应对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是张航军从“三巨匠五金厂”购买,《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中的“9172花洒”与公证处封存的“精牧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F9172#花洒”可以对应,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表显示的付款数额,可以证明张航军按照《三巨匠五金厂销售单》上的金额向三巨匠五金厂支付了相关货物的货款,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交易习惯,该证据可以作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桥西区精牧卫浴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ZL20153001××××.3“花洒(6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
邮编:05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