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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康乐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73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康乐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康乐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注册号:440583000011646。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睦,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康乐塑料厂。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注册号:331003000032347。

投资人:黄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苍军,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康乐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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