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注册号:310000400490231。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87439。
法定代表人苏丹萍。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注册号:110108013111119。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唯一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该款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