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京富茂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经营者童四水。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京富茂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例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