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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艳、柏瑞润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1310号
案件名称张荣艳、柏瑞润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荣艳;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31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荣艳,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的经营者,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

该费用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另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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