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2栋3楼302-1室。
法定代表人殷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广东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开拓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骑客公司一审诉称,其是专利号ZL20142031.3,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开拓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损害了骑客公司的利益。
请求法院判令开拓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开拓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开拓公司工商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2栋3楼302-1室,本案应由开拓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开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开拓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开拓公司负担。
开拓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2栋3楼302-1室,本案应由开拓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骑客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指定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实用新型专利案件,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开拓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