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商无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C1505-15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学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善超,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陶朱公品牌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C1503-15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学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商无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陶朱公品牌管理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商无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商无界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