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101刑初14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金融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在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一处别墅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SAMSONITE”、“AMERICANTOURISTER”注册商标的箱包830只,并将在场的涉案人员杜某某(已另案判刑)等人带回调查。
次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被告人叶某为非法牟利,租赁上述民宅并指使杜某某在该民宅内为叶经营淘宝网店“名贵箱包”、“开心ehe”、“龙成最爱”等代为发货。
同时被告人叶某还为杜某某自有淘宝网店“旅行空间”提供假冒新秀丽品牌注册商标的箱包。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830只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能够查清标价的箱包812只,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万余元。
另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举报书,鉴定书,案件移送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录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影印件、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叶某查获假冒箱包价格计算,证人许某某、盛某某、杜某某、任某某、曾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朱某某、钟某某、张某乙、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新秀丽产品经销合同、关于新秀丽箱包的产品保修章及发货物料的情况说明等,网页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印章印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库存状况,库存盘点,退货清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简图,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叶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叶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江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