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11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希野,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生,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燕,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希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