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展奥通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振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凯瑞宏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
上诉人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6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因此侵权行为地应为无锡市,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陈佳玉审判员 孙劲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