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031-3号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市中区东湖路330(双林洞)。
法定代表人金喆河,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洪欣,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闫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诉被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伊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19日,被告伊品公司以其已于2015年5月25日对涉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980103315.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伊品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不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请求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无效,因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结论与本案审理直接相关,再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5年12月10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即将作出决定的事实,本案有必要中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