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8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刘贤才,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鑫旺旺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经营者王红,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伟,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鑫旺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