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接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飞霞。
委托代理人尹高洪,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辩论、调解,代为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