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应春林。
委托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
法定代表人董大庆。
原告应春林为与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春林以证据保全时未发现被诉侵权产品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应春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春林撤回对被告永嘉卡斯克制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30元,共计1180元,由原告应春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