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初6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大母指炸鸡店,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13小区北四路国贸商城*层门厅**号。
经营者:夏广伍,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市大母指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