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罗凤转,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清、谢春凯,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海。
本院受理原告罗凤转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虽在山东省济南市,但原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且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证实,广东省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即广州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济南欧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