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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与义乌市乐博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83号
案件名称李琼与义乌市乐博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琼,义乌市乐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李琼,经商。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博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南(义乌市鑫萍工艺饰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钟陆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与被告义乌市乐博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琼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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