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7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匡堰镇蓉儿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高家村五大弄西279号。
经营者:舒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匡堰镇蓉儿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匡堰镇蓉儿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