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8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贝克镇西路XXX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冯祯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守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守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守东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