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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都维力·巴拉提与吐尔洪江买买提·吐尔逊,吾山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70号
案件名称阿布都维力·巴拉提与吐尔洪江买买提·吐尔逊,吾山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布都维力·巴拉提,吐尔洪江·买买提,玉山·阿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70号原告:阿布都维力·巴拉提,男,维吾尔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吐尔洪江·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玉山·阿巴,男,维吾尔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原告阿布都维力·巴拉提诉被告吐尔洪江·买买提、玉山·阿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布都维力·巴拉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布都维力·巴拉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都维力·巴拉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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