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906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丁姣水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
经营者:丁志姣。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丁姣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未按照规定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