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530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D。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梅,女,1997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2021年6月7日,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