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2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珍日化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糖酒城18栋253号。
经营者陈永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珍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珍日化批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