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孟慧,女,汉族,1995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知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500元、诉讼费75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中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孟慧自幼智力残疾(残疾人证号:4130011995××××××××53),上下肢均有功能性障碍,智力水平明显偏低,日常生活需他人护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孟慧已无能力履行本案债务,无关联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15执25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