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31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岗店街道润麒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钻石街**。
经营者:于颖。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岗店街道润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