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反诉被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信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震,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维耀,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秀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点击公司)诉被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舟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百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于2015年9月7日提出反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极致点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震,被告百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维耀、郑秀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极致点击公司诉称:2014年6月12日,极致点击公司与百舟公司签订了《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极致点击公司将自己的产品《冰火启示录》的英文版,许可、授权百舟公司在北美地区发行、推广和营销,分发给最终用户,许可费341000元。
《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约定许可费支付计划如下:第一次支付,协议签署后(7)各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136400元(40%)(协议第2.1.1条);
第二次支付,游戏本土化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2300元(30%)(协议第2.1.2条);
第三次支付,游戏正式商业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02300元(30%)(协议第2.1.3条)。
百舟网络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第一次支付,将136400元打入极致点击公司账户。
极致点击公司按照约定交付百舟公司《冰火启示录》并完成了游戏本土化(游戏翻译成英文版),本土化完成时间是2015年1月27日。
但是百舟公司拒绝完成第二次支付,也导致极致点击公司可望得到的第三次支付不能实现。
原告极致点击公司要求被告百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付给极致点击公司第二次支付和第三次支付共计204600元。
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极致点击公司与百舟网络公司签订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
2.百舟网络公司支付极致点击公司2046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百舟公司承担。
原告极致点击公司在庭审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律师费55000元、差旅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同时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百舟公司支付极致点击公司第二次许可费102300元,赔偿极致点击公司第三次许可费损失102300元。
百舟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
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理由是:第一,合同已经解除,不存在继续支付后续两笔许可费的约定义务。
双方约定的代理期是4年,既然合同解除,不存在继续履行的说法。
第二,被告没有支付后续两笔费用主要是因为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约定的本土化原告没有履行约定的本土化丝毫义务,而且游戏不能操作,这点已经经过公证,原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第三项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决。
对于第四项请求,根据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被告不予同意。
百舟公司反诉称:百舟公司与极致点击公司均为网络科技类公司,极致点击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开发,百舟公司则从事网络游戏国际代理。
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约定由百舟公司代理极致点击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冰火启示录》北美市场的运营,由百舟公司向极致点击公司支付许可费。
协议签署后,百舟公司依约支付许可费136400元,并前后花费125132元完成了《冰火启示录》英文版翻译工作,将翻译结果交由极致点击公司植入游戏并进行本土化修改。
然而,极致点击公司迟迟未能将语言包植入,在反诉人不断催促下,极致点击公司胡乱进行了语言植入,对双方约定的本土化未做丝毫修改。
百舟公司通过电话、缺陷管理平台以及QQ等通讯工具要求对方进行本土化修改,并多次往返北京协商处理。
而今因中英文游戏不能正常操作,莫说该款游戏正式运营,连内测都无法进行。
极致点击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百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百舟公司为此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40000元。
为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网游运营许可协议》;
2.极致点击公司退还许可费人民币136400元;
3.极致点击公司赔偿百舟公司翻译费人民币125132元;
4.极致点击公司赔偿百舟公司差旅费26443.7元;
5.极致点击公司赔偿百舟公司律师费40000元。
6.本案反诉费用由极致点击公司承担。
百舟公司在庭审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极致点击公司赔偿百舟公司公证费8000元。
极致点击公司答辩称:1.百舟公司反诉状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
百舟公司是对该游戏汉语版经过认真考察,多次体验该游戏,才与极致点击公司签订《网游运营许可协议》,并支付了第一笔许可费134600元。
翻译公司是百舟公司自己联系的。
翻译公司对译文未做技术化处理,译文在文本框中盛不下时就会在首单词后出现省略号,但这并不影响使用。
至于文本框大小不一,在游戏中是正常的。
百舟公司称游戏不能正常操作,内测都无法进行,但无证据支持。
2.百舟公司企图混淆“本土化”和“本土化后续完善”的概念。
所谓本土化就是翻译,具体到本案,就是把《冰火启示录》的汉语版翻译成英语版,当该游戏全部显示为英语时,该游戏本土化就已经完成,该游戏全部译成英语的时间就是游戏本土化完成的时间。
百舟公司在反诉状中刻意回避“本土化”三个字,采用偷换概念的手法,用不明确的隐晦的语言,企图造成《冰火启示录》本土化未完成的假象。
3.百舟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
极致点击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完成《冰火启示录》本土化,将该游戏完成了英文版,但百舟公司严重违约,拒绝支付第二笔许可费,导致双方协议无法履行下去,严重侵害了极致点击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庭法院对百舟公司除第一项请求外其他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极致点击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网游运营许可协议》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此协议,被告违约未及时付许可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2.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44664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以证明《冰火启示录》的著作权人是极致点击公司。
3.宁波银行网上交易凭证一份,以证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付给原告许可费136400元。
4.游戏《冰火启示录》本土化(此指将整个游戏译成英语版本)完成前后8个截图(节点)对比,以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将此游戏本土化工作已完成。
5.游戏服务器截图3张,以证明游戏《冰火启示录》前段、后端创建时间均为2014年10月24日及游戏正式本土化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27日。
6.《冰火启示录》英文版节选光盘1张,以证明英文版本的游戏可以登陆并且很流畅可以随意地玩,不像被告所说没有完成。
7.法律服务合同两份及律师费发票四张,以证明原告(反诉被告)为本诉及反诉支付律师费55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8.差旅费发票,以证明为本次诉讼花去差旅费1836元,要求被告承担。
百舟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提醒法庭注意以下条款:1.15条工作邮箱,许可方的工作邮箱hnxu@geezclick.com的前缀是第一个负责人,后面的是单位的邮箱,被告QQ邮箱531000088@qq.com。
2.1.2条被告付款是附条件外加附期限的,先是本土化的完成,然后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102300元;
2.1.3条正式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02300元,都是附条件加附期限的支付条款。
2.2条第三行翻译完成时间双方可协商,后将其传给许可方以便其将本土化和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整合进软件中。
该约定说明两点:第一,本土化以及翻译后文本的整合是原告的义务;
第二,翻译、本土化以及文件的整合属于三个不同的概念,不是原告所说的本土化就是翻译。
对于证据2、证据3的三性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4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因为该组证据均为影印件,除了游戏登陆界面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有部分相似之外,其他的无法证明是《冰火启示录》的影印件,同时对于证明目的即本土化已经完成不予认可。
对证据5的三性不予认可,因为无法发现有任何《冰火启示录》的字样,无法看到前端的创建时间是2015年,也无法看到后端的创建时间。
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于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因为该份游戏源代码均在原告处,原告提交该份证据之前对游戏进行了修改,即便如此仍有部分游戏界面有大量的省略号,主要是因为中文翻译成英文字符之间的差异,造成英文文本超出了文本框所以出现了省略号。
另外,被告在庭前对该款游戏公证证据保全时,该款游戏实际上不能操作。
对证据7的三性予以认可,但因为原告严重违约,而今又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律师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时间和付款人不对。
百舟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网游运营许可协议》,以证明:(1)双方之间存在协议关系;
(2)百舟公司支付后续许可费的前提为游戏本土化完成之后7个工作日内(协议第2.1.2条)以及游戏商业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协议第2.1.3条);
(3)极致点击公司在48小时解决一般问题,在3日内解决程序问题(协议第3.8条以及3.10条);
(4)极致点击公司有义务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整合进软件中并进行本土化(协议第2.2条);
(5)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协议第6.3.2条)。
极致点击公司称游戏不能玩是需要打补丁的,但这不是补丁,而是游戏的质量问题。
2.转账凭证,以证明百舟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向极致点击公司支付首笔许可费136400元。
3.《公证书》(上海市东方公证处QQ公证),以证明百舟公司经理郑秀平(网名:Wendy)与极致点击公司技术总监娄卓多次通过QQ联系,要求对方解决游戏中的问题。
4.《公证书》(上海市东方公证处Mntishub公证),以证明百舟公司通过Mntishub软件(缺陷管理平台)与极致点击公司沟通游戏缺陷问题,要求极致点击公司修改。
5.手机屏幕截图,以证明百舟公司通过短信联系极致点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信豪要求解决问题,李信豪回复要求将问题发往lixinho@geezclick.com电子邮箱。
6.《公证书》(铜陵市衡平公证处电子邮件公证),以证明百舟公司发送邮件给极致点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信豪邮箱lixinho@geezclick.com告知《冰火启示录》出现诸多问题,希望解决。
7.《公证书》(铜陵衡平公证处电子《冰火启示录》游戏公证)及光盘,以证明百舟公司翻译后交由极致点击公司进行植入并进行本土化修改,但极致点击公司并未进行本土化修改现。
因中英文差异,游戏中出现大量省略号,且文本框大小不一。
点击phntomchllenge(魔影挑战)以及(占卜)按钮无法弹出子项目,致使该款游戏无法运营。
8.翻译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以证明百舟公司按照约定委托北京佳泽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游戏的中英文进行翻译,前后共花去翻译费125132元。
9.差旅费发票,以证明百舟公司为该款游戏往返北京协商处理,共花去差旅费26443.7元。
10.公证费发票,以证明百舟公司为本起诉讼举证支付公证费8000元。
11.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以证明百舟公司为本起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0元。
12.缺陷管理平台上网络截图,以证明极致点击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
极致点击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因没有原件,不予质证。
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公证书不能证明署名为娄卓的QQ号是原告公司的娄卓所有,因为QQ是非实名制,是即时通讯软件,所以该QQ号不能直接对应娄卓本人;
相关内容是不是娄卓发出的不能证明;
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该公证书的内容对本案没有法律意义,没有任何的证明意义,请求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证据4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被告诉称的八个问题未分配给原告,不存在本诉原告不知道存在这些问题。
本土化的完成及后需完善是两个概念。
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不是完整的截图。
对证据6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这类公证书是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显示的是2015年5月20日发出的一个word文档,该文档是被告的单方说辞,事实上游戏本土化已经在2015年2月17日完成,原告没有回复就表示不认可。
对证据7本身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第一,因为仅仅是截图,静止的图像无法反应不弹出的子项。
第二,通过游戏界面截图可以看出界面的语言为英文,说明本土化已经完成。
第三,省略号问题并非是大量存在,并且不影响使用。
因为是被告委托进行翻译,翻译公司未做技术化处理,过错在被告,这一点原告对被告提出,但被告未作变动。
第四,即使省略号影响用户体验也是本土化以后的问题,与被告的证明目的没有关系。
对光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不知其来源,对证明的目的也不予认可。
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这笔钱应该由被告支付,与原告没有关系。
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为不能证明该笔钱是为《冰火启示录》付出。
即使是为《冰火启示录》支出,也是被告的正常开支,也应由被告承担。
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公证书毫无意义。
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只能证明付了20000元,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证据12有异议,该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所以不予质证,也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
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综合评判如下:一、极致点击公司提供的证据。
百舟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以上四组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百舟公司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其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不予确认;
百舟公司对证据8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和2015年10月5日,金额分别为770元和206元的两张发票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开票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的两张发票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二、百舟公司提供的证据。
证据1与极致点击公司提供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相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极致点击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极致点击公司对证据3、证据4、证据7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该三份证据及证据6均为公证书,其真实性均可以确认,本院对证据3、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予以确认;
极致点击公司对证据5、证据8、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9差旅费发票,百舟公司不能证明是因本案支出,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12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国家版权局对软件《冰火启示录多人在线网络游戏娱乐系统(简称:冰火启示录)2.1》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446644号,著作权人为原告极致点击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7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7月19日,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2SR078608。
2014年6月12日,作为许可方的极致点击公司与作为被许可方的百舟公司签订了一份《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约定许可方将最新版本的《冰火启示录》版软件程序和补丁包(以下简称《冰火启示录》)北美地区英文版授权给被许可方在北美地区发行、运营,推广、营销及分发许可产品的服务给最终用户,并同意提供有限的改进、升级、文本文件、语言本地化和授权语言版本的技术支持。
许可费为341000元,被许可方分三次支付,在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36400元(40%),游戏本土化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02300元(30%),游戏正式商业运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费人民币102300元(30%)。
被许可方在收到产品的中文文本文件后会尽合理的商业努力尽快将其翻译为英语,后将其传给许可方以便其将本地化和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整合进软件中。
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最新的完整的文本文件给被许可方以便其进行本地化和翻译。
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关于游戏产品和脚本,在内容翻译结束后依然存在的错误,许可方应予以消除。
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关于授权语言版本翻译本地化的建议后应给与重视。
许可方应在48小时内提供对一般错误的解决建议,许可方保证在被许可方提出游戏存在错误后三日内修正游戏错误或者程序补丁以保证游戏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完整性、正确性等)。
协议有效期为四年。
若乙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百舟网络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极致点击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许可费136400元,之后未再支付许可费。
百舟公司在收到极致点击公司提供的《冰火启示录》中文文本文件后,委托案外人北京佳泽科技有限公司翻译成英语。
百舟公司将翻译后的文件传给极致点击公司,极致点击公司收到后,已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植入进软件中。
2015年4月9日,百舟公司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极致点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信豪。
2015年5月19日,李信豪通过手机短信回复一个电子邮箱地址lixinho@geezclick.com。
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百舟公司向安徽省铜陵市衡平公证处申请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安徽省铜陵市衡平公证处作出(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627号、(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628号公证书。
根据(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627号公证书,百舟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极致点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信豪的电子邮箱lixinho@geezclick.com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娄卓直接接手冰火之后产品进度基本正常,但是期间UI美术素材交付延迟耽误一个多月时间。
最近接近一个多月时间研发对接人员断网线上无法联系,导致产品优化和对接工作严重脱节以致停滞……”根据(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628号公证书,登陆《冰火启示录》游戏英文版,界面显示有多处省略号,点击“PhntomChllenge(魔影挑战)”、“strolbe(占卜)”按钮,无法弹出子项目。
百舟公司向安徽省铜陵市衡平公证处支付公证费4000元。
2015年8月19日,百舟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支付证据保全公证费4000元。
百舟公司共计支付北京佳泽科技有限公司《冰火启示录》翻译费用125132元。
百舟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
2015年9月28日和2015年10月5日,原告极致点击公司为本案诉讼两次支出差旅费用合计976元。
极致点击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用5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故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极致点击公司享有系争《冰火启示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极致点击公司与百舟公司就《冰火启示录》北美地区英文版的许可使用而签订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现极致点击公司与百舟公司均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冰火启示录》本土化是否完成?
2.百舟公司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是否成立?
极致点击公司或者百舟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极致点击公司主张百舟公司支付第二次许可费并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极致点击公司是否应赔偿百舟公司的损失;
如应赔偿,损失应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极致点击公司主张其已经将《冰火启示录》本土化完成,理由是本土化就是翻译,具体到本案,就是把《冰火启示录》的汉语版翻译成英语版,当该游戏全部显示为英语时,该游戏本土化就已经完成。
百舟公司主张《冰火启示录》本土化并未完成,因中英文差异,游戏中出现大量省略号,且文本框大小不一。
承办人本院认为,从双方《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约定的条款来看,游戏本土化和翻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合同目的来看,游戏本土化应理解为将《冰火启示录》以英文版展示,使授权区域用户能够无障碍的使用该款游戏软件,故应包括游戏文本文件的翻译及之后的修改和完善,使翻译后的文字符合授权区域的语言习惯和游戏的需要。
虽然极致点击公司已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整合进软件中,该款游戏能够以英文版展示,但游戏界面中存在多处省略号,字句不完整的问题,这会严重影响游戏用户对游戏软件的使用。
极致点击公司主张《冰火启示录》本土化已经完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极致点击公司辩称游戏中出现的省略号问题不影响使用,本院亦无法采信。
关于焦点二,依据双方《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的约定,百舟公司向极致点击公司支付了第一次许可费用136400元,将游戏中文文本翻译成了英文文本,并将翻译后的文本文件交付给极致点击公司,由极致点击公司将翻译后文本文件整合进游戏软件中。
百舟公司对整合进游戏软件中的文本文件无修改权限,并且依据《网游运营许可协议》的约定,内容翻译结束后依然存在的错误,许可方应予以消除。
游戏界面中出现的多处存在省略号,字句不完整的问题应由极致点击公司进行修改,但极致点击公司未予修改。
另外,根据(2015)皖铜衡公证字第2628号公证书,登陆《冰火启示录》英文版游戏,点击“PhntomChllenge(魔影挑战)”、“strolbe(占卜)”按钮,无法弹出子项目。
极致点击公司未依约完成游戏本土化,且许可百舟公司使用的游戏部分功能键无法操作,百舟公司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能够成立,极致点击公司构成违约。
双方在《网游运营许可协议》中约定的百舟公司支付第二次许可费的条件未成就,百舟公司可不予支付。
极致点击公司主张百舟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百舟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极致点击公司要求百舟公司支付第二次许可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极致点击公司构成违约,百舟公司有权要求极致点击公司在合同解除后退还已支付的许可费用并赔偿损失。
百舟公司主张极致点击公司退还许可费136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百舟公司为履行合同支付了翻译费用125132元,该费用是百舟公司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极致点击公司应予赔偿,对百舟公司主张极致点击公司赔偿翻译费用1251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百舟公司主张极致点击公司支付差旅费26443.7元,因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未对律师费和公证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对百舟公司主张极致点击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网游运营许可协议》。
二、原告(反诉被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费136400元,并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5132元,合计261532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2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极致点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68元,被告(反诉原告)铜陵百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查慧凌代理审判员 戴卢刚人民陪审员 庄桂花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