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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36-1号
案件名称原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36-1号原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成旭。

委托代理人:王宁。

委托代理人:吴增仙。

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岩村哲夫。

委托代理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张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公司)与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金杯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田株式会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金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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