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31号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耀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志。
委托代理人阮志刚。
被告杭州古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古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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