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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与吴丽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617号
案件名称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与吴丽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吴丽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ALLSTARC.V.),住所地荷兰希尔弗瑟姆1213NL,克罗瑟姆*号。

法定代表人AnnM.Miller,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常宝、窦玉波,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丽松,个体工商户。

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与被告吴丽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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