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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52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52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聪亮,系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店用品城**栋*****号。

经营者邓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晓鑫厨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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