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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敏与义乌市蒂斯汀化妆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64号
案件名称李伟敏与义乌市蒂斯汀化妆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伟敏,义乌市蒂斯汀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李伟敏,经商。

委托代理人:徐巍。

委托代理人:骆佼佼。

被告:义乌市蒂斯汀化妆品商行。

经营者:谢凤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敏与被告义乌市蒂斯汀化妆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伟敏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伟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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