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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好又多超市与被上诉人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终字第275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好又多超市与被上诉人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好又多超市,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新街***号***幢***室。

经营者张欣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秋实工业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一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好又多超市(以下简称好又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特舒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澳特舒尔公司一审诉称:澳特舒尔公司所生产的碧生源减肥茶、常润茶等保健茶为中国功能保健茶行业的领先品牌,2007年其注册的碧生源商标被法院通过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于2013年12月27日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除此之外,澳特舒尔公司还通过该商标获得多项荣誉。

2009年4月28日淮安市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将其核准注册的第1748650号“常润CHANGRUN”商标转让给澳特舒尔公司。

好又多超市未经澳特舒尔公司许可,销售涉嫌侵犯澳特舒尔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判令:1、好又多超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

2、好又多超市赔偿澳特舒尔公司损失、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好又多超市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不是地方法院,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的铁路运输等领域的案件,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才是侵权行为地法院;

涉案的御江堂常润茶是由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215号的倪宝平供应给申请人的。

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浦口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因此,好又多超市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好又多超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好又多超市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据以做出该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不是法律法规,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故坚持其一审时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澳特舒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为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浦口区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好又多超市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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