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海门市元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瑞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宝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元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瑞家纺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门市元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市元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元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海门市元绒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