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上海如海超市冷水铺加盟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业主林丐益。
委托代理人彭春朝,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行燕,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上海如海超市冷水铺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上海如海超市冷水铺加盟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上海如海超市冷水铺加盟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上海如海超市冷水铺加盟店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岳岳阳市岳阳楼区上海如海超市冷水铺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