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盛手机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6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盛手机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3603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鑫盛手机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黄马木。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有自拍杆的手机保护壳”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商品及生产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我方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不相同亦不近似。

二、针对涉案专利已申请无效,于2018年12月28日口审。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权利状况 专利名称 具有自拍杆的手机保护壳 申请日 2016年1月14日 授权公告日 2016年7月6日 专利号 ZL2016********.0 专利权人 史迪克巴斯有限公司 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第3年度年费已缴纳,专利权有效。

外观设计评价权报告做出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专利权人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授权时间2017年5月9日—2022年5月8日。

二、原告指控被告许诺销售、销售、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 1、(2017)深前证字第030392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9月1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进入www.1688.com,输入账户、密码登录后点击订单号“52720773762151426”,相关页面的订单信息显示卖家为被告、货品为手机壳自拍杆,单价42元、连运费共计49元。

该订单对应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101383691399。

再点击“查看货品最新详情”、“旺铺档案”及“进入黄页”等,相关网页显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及标价、成交数量3件、标示有被诉侵权产品可售。

被告网页上有宣称其是生产厂家等相关内容,经营范围为手机配件零售。

2、(2017)深前证字第030391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9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收到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101383691399)一个,打开包裹后进行拍照,然后由公证员将包裹内物品封存。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照片系对实际收取的物品拍照取得。

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许诺销售、销售,但否认系其制造。

三、侵权比对 1、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与收货公证书记载一致。

2、涉案专利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