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633-63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
委托代理人:江间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路。
负责人:张冠中。
被告:广州市嘉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鹤龙路。
法定代表人:黎广焰。
委托代理人:张冉,男,汉族,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广州市嘉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五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天天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禾店、广州市嘉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各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共收取90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