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2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泰市楼德镇世纪华联百货超市。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楼德镇世纪华联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