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结合其实际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其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东锐捷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泰康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