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532号罪犯汝云峰,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嘉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汝云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汝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
经审理查明,罪犯汝云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汝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汝云峰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