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东莞市馥昌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社区矮岗塘仔8号。
法定代表人:黄銮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颖、黄家伟,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品福钻通用机械设备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41-43号。
经营者:聂美珍。
委托代理人:郭嗣彦,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少媚,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馥昌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品福钻通用机械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馥昌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馥昌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馥昌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900元,由原告东莞市馥昌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