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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荆兰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62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荆兰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荆兰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2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兰萍,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为与被告荆兰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对被告荆兰萍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因被告荆兰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时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兰萍、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起诉称:雅瑞公司总部位于福建厦门,旗下拥有亚洲品牌500强、国内第一太阳镜品牌“BOLON”暴龙眼镜,潮流品牌“MOLSION”陌森,新秀品牌“PROSUN保圣”等,是一家集眼镜及零配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推广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中法合资光学企业。

2013年,雅瑞光学与具有160多年历史销售网络遍布全球115个国家的法国依视路集团强强联合。

在“2014福布斯中国非上市潜力企业100强”中,雅瑞光学入榜跻身第9位。

雅瑞光学自创立以来,秉持“打造眼镜行业新标准”的原则,注重营销渠道的建设,公司销售额以年均60%速度增长,目前拥有销售网点3万余家,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荆兰萍在淘宝网上经营的店铺里大肆在线销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太阳眼镜,被告荆兰萍在其侵权产品链接的标题上标注“暴龙”字样,在其太阳眼镜、眼镜盒、吊牌和广告宣传图片等位置使用“Bolon或暴龙”商标,以及宝贝详情中标注的品牌为Bolon/暴龙商标等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5年4月12日,原告就被告荆兰萍在线侵权的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被告荆兰萍使用原告系列商标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原告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发布在其交易平台上的侵权链接信息负有审查注意义务,被告淘宝公司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请求判令:一、被告荆兰萍停止在其淘宝网网店销售侵犯原告雅瑞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被告淘宝公司删除涉案链接;

二、被告荆兰萍在淘宝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荆兰萍赔偿原告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荆兰萍承担。

庭审中,雅瑞公司以涉案侵权链接及店铺已经不存在为由,自愿放弃第一、二项诉请。

原告雅瑞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拥有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2.(2015)冀石太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及公证实物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荆兰萍侵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费用的事实。

3.身份信息披露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店铺系被告荆兰萍经营的事实。

4.(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第3192360号商标系驰名商标的事实。

被告荆兰萍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荆兰萍系会员名为“183××××1718zh”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即使荆兰萍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雅瑞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停止侵权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淘宝公司在收到投诉单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荆兰萍已经停止侵权,雅瑞公司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基础。

其次,淘宝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对雅瑞公司的商标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未直接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再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明知荆兰萍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淘宝网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通知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对荆兰萍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要求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审核的义务,同时在规则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淘宝公司在收到原告投诉后,检查了所涉商品信息,及时删除了商品信息,因此,淘宝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目前法律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所有上架商品做上架前的知识产权相关审核。

即便如此,淘宝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做出了以下努力:1、在淘宝会员注册的协议中已明确设立相应条款,告知会员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2、对于所有在线商品,平台会尽可能地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品进行监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定位到的涉嫌侵权违规商品,将会被处以下架商品、扣分等一系列处罚;

3、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淘宝公司同时提供了专门的在线投诉团队承接各类投诉举报,当权利人发现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在线侵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淘宝公司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会及时通知卖家,如果卖家提出反通知,则淘宝公司将根据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介入判断,认定疑似侵权的,采取措施,删除涉嫌侵权的商品,并作扣分处理。

综上,淘宝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2、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4,因本案被控侵权事实的认定并不以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为依据,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及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4月9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来立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接收购买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5年4月12日,方来立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掌柜名为“183××××1718zh”开设的“紫荆阁眼镜销售店”内购买太阳镜一副,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商品名称“2015款暴龙太阳镜男女墨镜蛤蟆镜运动时尚高清偏光眼镜2152/2153”,促销价159元,交易成功74件,成交记录125件,宝贝详情描述品牌:BoLon/暴龙,共付款159元,形成订单号:1021061786866329。

2015年4月16日,方来立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签收了外包装完好的圆通速递包裹一件,单号560077671876,并于次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对上述包裹进行了拆封、查验、拍照及重新包装,公证员在重新包装的包裹外加贴封条,由委托代理人、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共同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后,将密封包裹交由委托代理人保管。

2015年4月21日,方来立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2015年5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了(2015)冀石太证经字第933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含粘贴有圆通速递单(单号为560077671876)的快递盒一个,盒内有纸质和皮质的眼镜盒各一个、塑料包装袋一个、太阳镜一副、眼镜布一块、说明书一份、银行付款单和机打小票各一张,其中塑料包装袋上印有“暴龙”标识,眼镜盒、眼镜布和太阳镜上印有“BOLON”标识。

另查明,淘宝账户“183××××1718zh”开设的淘宝店铺由荆兰萍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主张荆兰萍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涉案商品名称及宝贝详情中使用涉案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在塑料包装袋上使用“暴龙”标识及在眼镜盒、眼镜布和太阳镜上使用“BOLON”标识的行为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暴龙”标识中的字母与文字部分分别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使用的“BOLON”标识与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包含太阳镜,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及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的商品。

荆兰萍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荆兰萍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暴龙”文字以及在宝贝详情品牌描述中使用的“BoLon/暴龙”分别与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因此,荆兰萍的上述使用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庭审中,雅瑞公司放弃了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综上,荆兰萍未经雅瑞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宝贝详情中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促销价159元,交易成功74件,成交记录125件;

2、雅瑞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荆兰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1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荆兰萍负担376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荆兰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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